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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不问其是否加盖公司,抑或加盖的是假公章。退一步说,对于某一枚公章是否为假公章,法定代表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定代表人弃真公章而不用,故意选择加盖假公章,本身就是不诚信的。如果仅仅因为加盖的是假公章,就不认可合同效力,无异于让不诚信的当事人从中获益,对善意相对人不公,也有违诚信原则。
“股权代持”最常见的18个法律要点股份代持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5)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公司分支机构于未办理注销,不影响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高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使用赵某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高某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害。高某上诉称其系经案外人委托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赵某的相关材料均系案外人提供,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甚至无法提供委托人的具体信息,其主张的委托关系缺乏证据支持。高某应当就其侵权行为给赵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中的非股东成员是否需要承担违法清算的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该条规定并没有将清算组成员仅限定于公司股东,而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东仅为1-2名自然人的中小企业,在公司解散时会向工商部门申请备案部分公司员工、公司外部人员或者聘请会计、税务等清算机构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当公司清算组存在隐瞒公司债权债务、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没有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提交虚假清算报告等违法清算行为的情况下,作为非股东的清算组成员是否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经《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被担保股东之外的过半数股东通过决议。俞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决议,越权代表某公司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而查某未要求审查决议,并非出于善意,故案涉担保协议对某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某公司公章管理不善,存在过错,某公司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
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章程确定的股东出资期限作出修改的,该项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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