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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顾问专栏简介

企业顾问

  • 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六种情形
    日期:2023-11-12 点击:31次

    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六种情形股东投资开公司,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需由股东承担公司对外债务的情形下,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最大的可预计损失也就是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公司对外债务,股东无义务代公司偿还。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公司应该进入破产程序。这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所在。对于这一点基础知识,公司股东或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市场主体,都应当知晓。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计要点指引
    日期:2023-11-08 点击:21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计要点指引《公司法》第 25 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八个事项,其中部分事项在《公司法》中有强制性规定,但对更多事项表述为“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这给章程自治留有很大空间。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基于各公司设立背景、商业模式、组织架构等存在巨大差异,且即便同一公司,在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对章程的需求也是千差万别。考虑上述原因,我们无意编制统一内容的章程模板,而是制作了本章程设计要点指引。

  • 公司非法减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3-11-06 点击:14次

    公司非法减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减资,对未经通知的债权人构成侵权, 故该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前提下,对于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恢复到未减资的状态。本案中,股东甲、乙应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 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性要件
    日期:2023-11-01 点击:8次

    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性要件对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异议,是指对其在公司经营中行使法定股东权利而言,仅是反对其显名的要求或者不承认其股东身份,不构成提出异议。另,现有显名的程序性要件规定过于刚性,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取消股权对外转让中其他股东同意的背景下,本文建议对此予以柔化,仅作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四种情形不再要求程序性要件。

  • 实际投资人未提出“显名”诉求情形下,法院可否基于其实际出资的事实直接认定为“实际股东”
    日期:2023-10-30 点击:16次

    实际投资人未提出“显名”诉求情形下,法院可否基于其实际出资的事实直接认定为“实际股东”

  • 资本显著不足时股东对公司的借款为劣后债权
    日期:2023-10-30 点击:11次

    资本显著不足时股东对公司的借款为劣后债权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平等受偿,但在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无法支撑公司运营,股东不是充实资本却通过借贷方式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即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显然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应将股东债权列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这样既未剥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保障了股东的受偿权,又保护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判决中关于返还股权的判项能否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日期:2023-10-25 点击:20次

    判决中关于返还股权的判项能否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关于“案涉股权归××所有”的判项,只能解读为系针对股权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所作出的确认,并非对案涉股权归属的确权。因此,该民事判决的生效,并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仅得因该民事判决而要求义务人返还股权。

  •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日期:2023-10-13 点击:14次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的轻微瑕疵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09-23 点击:12次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的轻微瑕疵应如何认定?公司决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将多方股东或董事的意志,通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转化为公司意志。只有决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此种转化才视为有效。实践中,由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存在一定的瑕疵,决议的效力往往受到影响。

  •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日期:2023-09-17 点击:26次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因违背证券市场的基本交易规范,损害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效。协议虽无效,但购买股份系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投资款亦用于认购并转化为上市公司股份,故协议双方仅能就投资款的现实价值进行分割,不能要求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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