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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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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政策变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日期:2021-11-29 点击:221次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政策变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需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与商业风险相区分。

  •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受益方仍应补偿受损方损失案例解析
    日期:2021-11-29 点击:517次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受益方仍应补偿受损方损失案例解析商业经营中存在诸多风险,有些风险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事主体往往约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责任。但是在诸如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受益方给予受损方适当补偿。

  •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
    日期:2021-11-28 点击:178次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现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持有,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曾与张某芳数次去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芳出示了涉案房屋产权证明。

  • 法院在执行中并不否定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腾房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
    日期:2021-11-26 点击:456次

    法院在执行中并不否定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腾房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

  •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
    日期:2021-11-26 点击:142次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给他人的合同无效
    日期:2021-11-26 点击:176次

    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给他人的合同无效在认定“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时,一是不需要区分资金来源,即在“信贷资金”进入出借人账户,与出借人自有资金发生混同之后,再转贷出去后“转贷资金”是否是“转贷资金”不再是必须证明的事项。二是只要满足“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这一个要件就可以。换句话说,出借人“欠银行贷款”不一定必须是“欠信贷资金”,在出借人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转贷”,也有可能直接被认定为“高利转贷”。

  • 债权人就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以债务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
    日期:2021-11-24 点击:278次

    债权人就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以债务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原《物权法》第16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的规定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故应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

  • 如何设定有效的金钱质押
    日期:2021-11-24 点击:336次

    如何设定有效的金钱质押《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立需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法律并未要求该类合同必须带有“质押”或“保证金”字样,但要求实质达成以保证金账户为债务担保的合意。司法实践中对该要件的审查较为宽松,当事人之间只需要订立一个概括的书面合同,或者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相应的担保事项,即被认定满足该要件。甚至在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在案证据,如按揭额度的申请、银行的审批材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贷款协议等综合认定质押合意的存在。

  •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金融机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21-11-24 点击:363次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金融机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61 条规定,质权人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时,若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不能证明,而仅以已办理出质登记为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若质权人已通知债务人向其履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未通知,且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长通常为多久
    日期:2021-11-24 点击:271次

    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长通常为多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第2条(工作目标)规定,为精简流程,抵押登记业务时间应力争压缩至 5 个工作日以内。另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不动产登记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第 13.9 条(抵押权登记的审核时限)规定,有关抵押权首次及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销为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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