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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借钱约定由父母偿还,可以吗《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父母给子女花钱是理所当然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老张没有明确所有款项为赠与款,小花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公平等因素,虽然父母给予子女抚养费是人之常情,但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有抚养义务,给子女出资买车、创业更不在义务范围之内。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我的债务人吗《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吗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经营性,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其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所签订借贷合同应无效,借款人只须返还借款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一方违反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违反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中的六大关键问题合同效力制度作为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法律评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10个权威案例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负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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