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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交货验收清单更改合同约定价款不构成合同变更判断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就价款的约定是否成立合同变更,需审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发生变更、合同变更本身是否明确且合法有效。仅有买受人指定的货物接收人员在变更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清单上签名的,不成立合同变更。
最高法院明确:借名买房(代持)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在限购政施行当时已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仍借其他享有购房资格的人之名另行买房,目的在于规避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司法对于此种行为如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快速增长,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而且势必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老人10万元出售房屋给孙子遭女儿反对 法院:合同无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房屋建成于被继承人周爷爷与赵奶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建造,依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周爷爷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周爷爷的遗产,应由周爷爷的配偶赵奶奶及周大哥、周女士继承。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仅适用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线下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按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要求给付钱款的一方所在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诉讼请求为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系当事人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据该项违约责任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确定管辖。
当事人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应载明具体的“履行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上了“保过班”成绩却全部无效,该赔多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面的案例中,小青与路通公司通过非正当途径破坏公平竞争机制,这种合同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无效。国家设置考试程序,是希望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选拔出符合要求的合格人才,求职、应考者应当根据自身条件按照正常招录程序寻求工作,不要轻信“包过承诺”、更不要伪造证件参加招考,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报班时承诺费用全包,服务却“打折”该如何维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条也有“保质期”,8种延长诉讼时效的方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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