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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日期:2013-01-12 点击:544次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专业技术培训应当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应认为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一些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需要较长时间,例如一年、二年,或者跨年度等。

  • 上级公司变更,是否影响所签劳动合同
    日期:2013-01-12 点击:421次

    上级公司变更,是否影响所签劳动合同关键要看劳动者与谁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是上级公司签的,由于合同相对方已经变化,所以,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是与用人单位所签,而用人单位尚在,那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不应当变更或者重签。所以,改变或者重签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改变,则无重签劳动合同的必要。

  • 职务升迁或岗位变动需更改合同吗
    日期:2013-01-12 点击:563次

    职务升迁或岗位变动需更改合同吗 如果行业、企业有规章规定,对于职务升迁、竞聘上岗情况需重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尊重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签劳动合同。但如果行业、企业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则无须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亦无权以岗位升迁为由要求与企业重签劳动合同。

  • 招用停薪留职、内部退养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13-01-12 点击:352次

    招用停薪留职、内部退养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停薪留职人员实际已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只是双方处于暂停履行阶段。如果停薪留职人员到新单位工作,新的单位不宜重复与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宜尽量让这些人员参加到替代性强的岗位上,或者提前向其声明,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临时性工作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临时用工(如打扫卫生、食堂的杂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日期:2013-01-12 点击:719次

    临时用工(如打扫卫生、食堂的杂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除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主业之外的岗位,均可采取社会化、劳务派遣等方式加以解决。即使必须单独、临时聘请某些岗位员工的,因其临时性特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问题,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避免或者减少纠纷。

  • 供电部门与村民形成的是对高压线路安全维护的承包合同关系
    日期:2013-01-12 点击:376次

    供电部门与村民形成的是对高压线路安全维护的承包合同关系村民既可以全部集中承包护线工作,亦可在务农之余拿出一定时间完成护线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对完成承包任务的安排,具有很强的自主权,并非像正式员工一样,每日履行八小时工作制度,随时听从供电局安排、调遣。

  • 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交押金、扣身份证、不给上劳动保险等,均属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日期:2013-01-12 点击:504次

    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交押金、扣身份证、不给上劳动保险等,均属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当然,应聘者在工作期间找到更好的职位、不满用人单位剥削劳动者利益甚至无视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不提前打招呼、不辞而别的行为,同样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这也是造成劳资双方关系紧张的主要诱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严格依法、依劳动合同办事,才能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随意性,相互维护对方权益,也就是对本方权益最好的维护。故按法律、合同条款办事是避免纠纷的前提,要求各方均应自觉恪守。

  • 不论劳动者之前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发第一个月工资时起,应当连续计算工龄,并确定经济补偿金额
    日期:2013-01-12 点击:623次

    不论劳动者之前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发第一个月工资时起,应当连续计算工龄,并确定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拒绝。但也不排除用人单位因经营方向改变、用人岗位减少等因素,导致不能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

  • 员工不辞而别公司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3-01-12 点击:615次

    员工不辞而别公司应如何处理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公司应将其有关档案、人事关系送交人才交流中心等处管理,以免该员工档案丢失。关于双方约定服务期3年,如果提前离开公司,员工应承担4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属于公司为员工解决户口等问题对员工跳槽的限制,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离开公司,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 公司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同行业领导下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日期:2013-01-12 点击:559次

    公司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同行业领导下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年限作连续计算,并让劳动者得到应有的劳动保护和保障。特别是公司因经营困难被撤销,甲单位接收了乙单位的资产,并接管乙单位的员工,劳动者的工作实际上具有连续性,并非因单位撤销或破产而中断,亦非劳动者另行应聘取得工作岗位,所以,其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从在乙公司工作年限,加上在甲单位工作年限,就是其实际工作年限,并以该年限计算劳动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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