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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逃离现场,找人“顶包”,并在被害人死亡后逃跑的,定交通肇事罪
    日期:2023-11-14 点击:47次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逃离现场,找人“顶包”,并在被害人死亡后逃跑的,定交通肇事罪

  •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11-14 点击:47次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 网购中的十五个法律问题
    日期:2023-11-13 点击:80次

    网购中的十五个法律问题,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典规定了约定定金数额上限以及“定金罚则”。订金只是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定金不退”的现象应当分情况而论: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是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退还定金。如果是买家因为自身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买家已经同意“定金不退”的规定,卖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吗?
    日期:2023-11-13 点击:87次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吗?伤残鉴定可以是当事人自行申请鉴定,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鉴定。对于前者来说,如果不服鉴定结论的,完全可以换一家鉴定机构继续鉴定,因为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是存在差异的。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正常无法更换,只能认可。故,对受害人而言,鉴定适宜往自行鉴定方向看,积极争取更高级别。

  • 无过错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不是减轻责任的理由
    日期:2023-11-13 点击:31次

    无过错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不是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案中,虽然原告乙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乙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下班后用微信回答客户问题算不算加班?终审判决明确了!
    日期:2023-11-13 点击:51次

    下班后用微信回答客户问题算不算加班?终审判决明确了!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小美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李小美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李小美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李小美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小美工作的情形。

  • 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竞合时的处理
    日期:2023-11-13 点击:67次

    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竞合时的处理劳动力一旦支出即无法返还,无效劳动关系中所涉之劳动者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日期:2023-11-13 点击:58次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无弊,并不分割工伤保险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

  • 仲裁时效与工伤认定期间的适用
    日期:2023-11-13 点击:61次

    仲裁时效与工伤认定期间的适用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和救济,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因此无法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必备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请工伤认定应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从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

  • 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日期:2023-11-13 点击:107次

    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有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某些慢性的职业伤害比较复杂,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更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工伤看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会纵容当事人不积极申报工伤,导致法院负担增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同此种观点。《条例》已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况且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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