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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怎样区分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行政诉讼
    日期:2015-06-06 点击:206次

    怎样区分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行政诉讼

  • 浅议交通肇事罪中的“两个”逃逸
    日期:2015-06-04 点击:470次

    浅议交通肇事罪中的“两个”逃逸 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同等责任,此时行为人的“逃逸”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量刑情节。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害人身受重伤,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此处的“逃逸”成为该罪最高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也是量刑情节。

  • 浅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
    日期:2015-06-04 点击:212次

    浅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 很多酒后驾驶人员往往主要地认为自身驾驶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有的则心存侥幸,感觉喝点酒没事,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了。然而,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衔接
    日期:2015-06-04 点击:183次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衔接 虽然危险驾驶犯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犯罪为过失犯罪,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吸收犯的法理。但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规定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罪中醉酒驾驶情形适用法律的思考
    日期:2015-06-04 点击:268次

    交通肇事罪中醉酒驾驶情形适用法律的思考很多醉酒的犯罪,很少以过失犯罪论处的。但司法解释却把此行为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即认为此是过失犯罪。这样就会造成醉酒在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和在其他犯罪中的罪过不同的境遇,显然是值得商榷和推敲的。

  •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研究
    日期:2015-06-04 点击:178次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研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的较为宽泛,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法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这种法定刑的期限幅度相对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造成量刑偏差的概率也随之上升。

  • 关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
    日期:2015-06-04 点击:440次

    关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在公安侦查阶段,部分醉驾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此部分被告人会出现不及时到案的现象,特别是提供了保证人的被告人,不及时到案现象较为突出,导致案件审理程序迟延。同时,判决生效后,这部分罪犯的执行也面临较大困难。

  • 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机动车标准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车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日期:2015-06-04 点击:250次

    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机动车标准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车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及行业标准对于机动车的规定过于宽泛,如按照第一种观点,凡是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辆一律应认定为机动车,那么时下很多老年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也属于机动车,也应当悬挂号牌。法院认定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恐怕会导致群众对机动车标准的质疑。

  •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日期:2015-06-04 点击:312次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2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日期:2015-06-03 点击:317次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2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仅因“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由此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该“肇事后逃逸”行为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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