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小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同险种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确认
幼儿园对园内受伤幼儿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见幼儿园作为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智慧树幼儿园为社区管理中心下属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刍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历年争议就很多,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又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莫衷一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例,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的情形也比比皆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交通事故多人伤亡的案件中,有些机动车投保的保险限额过低,部分工程车、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等甚至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对受害方的赔付非常困难。上述案件调解工作难做,审理难度最大,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共同危险行为之免责事由研究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实际侵害行为人无法确定,而这种无法确定不是体现在“客观真实”的层面,因为实际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也即,并非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在实际侵害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判决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出于法律上的推定或假定--对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系一个加害整体”的推定。
浅析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医疗纠纷中所争议的事实就是:医院与患者是否存在治疗关系;医院是否对患者采取治疗措施及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等,这些事实都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的基本事实,这就必然牵涉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浅谈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转化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第三者”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指的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第三者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除被保险人外的车外人员。
交通事故赔偿中“无名氏”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一个是让无责任的原告自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哪一个更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显然是前者。更何况司法实践中作为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终往往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相对保险公司来说显然是弱势群体,当今社会立法中注重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大势所趋。
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三题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一般有一定专业知识、反侦查能力较强,当前呈现出团伙犯罪的特点。对此,应分析多个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分工、地位、作用,作案的动机、目的,作案的地点、持续时间以及手段、过程,生产、销售食品的数量、金额,作案工具,前科特别是食品安全犯罪的前科等,逐一审查核实,辨别真伪。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机动车驾驶者、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机动车保管者、承包租赁机动车者、保留所有权分期买车者、未办理买卖机动车登记手续的购车人、挂靠情形下的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驾驶被盗机动车肇事者等多方人员,保险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等险种的承保人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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