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轮班制的职工,节假日上班是否有加班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就不算作加班。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不论是否倒休,也应算作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
货车被撞受损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吗,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卖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答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商场销售标签不合规食品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电梯吃人”事件中,涉案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民事角度来看,对于这类“电梯吃人”事故,一般而言商场与电梯维修保养公司都要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此时电梯维修公司应属于直接侵权,商场未尽到对消费者应有安全保障义务,二者之间赔偿份额,应有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如果发现是技术设备有问题,此时属于产品有缺陷或者存在瑕疵的,厂家应负有产品责任。即,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员工在外“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员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商品保修期内退换后还有保修期吗商品保修期内退换后是还有保修期的。因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出租车乘客开门酿事故 责任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因出租车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出租车公司应就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但其停车下客时却未靠边停车,且未尽到提醒乘客注意安全的义务,导致了事故发生,故相应赔偿责任由出租车驾驶员及出租车营运公司承担。
65岁老人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误工费吗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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