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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非法用工,是否要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
    日期:2016-01-17 点击:764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非法用工,是否要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

  • 什么叫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日期:2016-01-17 点击:3068次

    什么叫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实践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常是指无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却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使用劳动者的单位。这样的单位只是形式上有“单位”之名,而无“单位”之实,也即是未经合法程序许可,不满足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所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要求。

  •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的违章因素
    日期:2016-01-17 点击:290次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的违章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陈全安逃逸行为发生在后,其逃逸行为并非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至于陈全安有无其他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一审没有查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全安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发回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女职工“三期”保护中应当注意的特殊情形
    日期:2016-01-17 点击:325次

    女职工“三期”保护中应当注意的特殊情形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限的,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违反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不受“三期”的限制,仍有权利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适用与权利救济
    日期:2016-01-16 点击:253次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适用与权利救济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或是刑事责任追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存在认识上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得以明确,但对其证据归类的争议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仅需界定其证据属性即可,围绕该证据的适用,应该建立不同层次的司法审查原则,并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途径。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日期:2016-01-15 点击:911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医疗案件中确定责任的过失就应属于重大过失,即执业医师只有在行医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在一般过失情况下不负民事法律责任并不代表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他仍有可能要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处理,如低聘、影响晋升或扣除奖金等。

  • 社会保险折算成工资发放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日期:2016-01-15 点击:367次

    社会保险折算成工资发放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付出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等。而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在劳动者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6-01-15 点击:345次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该条文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是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二是虽然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像城镇职工一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若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没有缴纳相关的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农们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不可以领取到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高速公路上逆行发生事故是何罪
    日期:2016-01-15 点击:414次

    高速公路上逆行发生事故是何罪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乘车被殴可否起诉客运公司赔偿
    日期:2016-01-15 点击:315次

    乘车被殴可否起诉客运公司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运输公司的司乘人员在明知你弟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危害的发生,导致你弟受伤,其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安全运送义务的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你弟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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