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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调解指南栏目意在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违约损害,离婚损害等各类损害的当事人在需要调解时,提供参考帮助。如如何起草调解协议书,如何选定调解部门,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在调解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 提供参考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 浅析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生效之规定
    日期:2015-04-30 点击:130次

    浅析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生效之规定 民事调解协议反悔权的确立不利于保护守约当事人的权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等待对方当事人的履行,以实现自己对该权利的期待。但因为对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时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导致了守约当事人权益不能实现,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恣意处分,不利于守约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 人民调解协议与审判实务衔接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4-28 点击:147次

    人民调解协议与审判实务衔接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协议内容表述不严谨准确,模糊且不具体。由于作为纠纷解决主题的人民调解员整体上法律业务素质不高,文化水平有限,由其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格式五花八门,不统一。协议内容大多简单、模糊、不具体,导致人民调解协议多数得不到确认。

  •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5-04-27 点击:297次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成立办公室进行专门管理。成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选取负责人管理日常工作;实行弹性工作制,为陪审员的各项工作提供便利。四是加强财政支持。除了从法院自身办公经费中拨出一部分补助给陪审员外,还应争取当地政府预算内资金的支持,确保陪审员的补助到位。

  • 浅议多元调解机制在法院的运用
    日期:2015-04-27 点击:260次

    浅议多元调解机制在法院的运用基层调解组织的威信直接决定着调解工作的好坏。只有对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给予足够的肯定,确立其权威性,基层调解组织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旦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请求确认有效,并给予强制执行,做调解组织的有力后盾,只有这样,调解组织才能在群众中树立权威,树立威信,群众都愿意找他们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持。

  • 加强调解工作的几点意见
    日期:2015-04-26 点击:231次

    加强调解工作的几点意见要建立调解监督体系。在调解的过程中,对于有律师的当事人,要引导代理律师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促进案件调解,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立调解法律监督体系。要设立利用调解规避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撤销原则;要设立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调解的制裁原则;要设立对当事人恶意调解、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制裁,从而促进法院调解的公正、文明、高效。

  • 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范围
    日期:2015-04-26 点击:319次

    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范围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规范化、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诉讼标的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 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范围
    日期:2015-04-26 点击:226次

    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范围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规范化、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诉讼标的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 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日期:2015-04-26 点击:228次

    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如果在纠纷解决中消耗过多的司法资源,将会给社会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我们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替代法院调解,给礼节、道德等自律性生活规范提供充分发展的空间,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以便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利,没有新情况达成协议后不能任意反悔,讲究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公序良俗,有力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 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之我见
    日期:2015-04-26 点击:158次

    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之我见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增强当事人对庭前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庭前调解程序,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 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日期:2015-04-25 点击:171次

    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法院调解可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法官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承办法官与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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