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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指南

加强调解工作的几点意见

日期:2015-04-26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加强调解工作的几点意见

作者: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张纯松

司法调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征,是西方推崇的东方经验,应当用好用足,不断发扬光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但在某些法院因为种种原因并未能很好地真正贯彻执行,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意见。

一、要不断提高法官素质。调解工作要细致了解案情,分清是非,找准当事人争议焦点,兼顾调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就要求要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运用好各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力度,使法官们牢固树立“大调解”的理念,认清人民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作用,妥善处理好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延伸调解工作的服务职能,使调解工作不仅成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还要成为各类纠纷的预防机制。

二、要实行“调审分离”制度。要加大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力度,减轻庭审和裁判的压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使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及时消除社会对立面,减轻社会压力。强化庭前调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实行繁简分流、调判分流,减轻法院开庭审理和裁判的负担,提高办案效率。要实行“调审分离”,就需要法官职能分工进一步具体化。调解主持人与判决主审人的合二为一,承办案件法官的双重身份是形成“强制调解”的主要原因,法官在判决前频繁接触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的接纳态度,在可能通过法官的情感因素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这一直是法院调解受人指责的症结所在。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参照国外先进做法,根据法官职能把法官分为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准备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前的送达、调查、保全、收集证据、调解等事项,不再拥有审判权;庭审法官则负责案件的审理,不再参与调解。 

三、要建立调解监督体系。在调解的过程中,对于有律师的当事人,要引导代理律师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促进案件调解,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建立调解法律监督体系。要设立利用调解规避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撤销原则;要设立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调解的制裁原则;要设立对当事人恶意调解、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制裁,从而促进法院调解的公正、文明、高效。进一步落实调解规范,切实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加强调解监督,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仔细评查;认真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此外,法院审判工作还应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让调解工作进一步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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