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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04 点击:160次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应适当调整
    日期:2015-02-28 点击:201次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应适当调整市场经济要求尊重个人价值,强调经济活动主体的独立性、意志的自由性和主体间的平等性,反映到法治上就是当事人应当自始至终成为诉讼的主体,而非审判客体,各种审判程序的设置应符合当事人的意志,赋予其一定的参与权和选择权。所以,当事人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其它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 逻辑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日期:2015-02-28 点击:254次

    逻辑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只有对自己的房屋才会进行相应的处分且不需经原产权人同意。原告胡某在两次起诉中对其与被告秦某的关系所述存在矛盾,对原告胡某的自述存在疑点。此次起诉,原告胡某认定其与被告秦某系房屋租赁关系,但是双方的行为与租赁关系明显不符。原告胡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在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只能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 流拍物处分效力问题
    日期:2015-02-28 点击:153次

    流拍物处分效力问题判决北京时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荣某因卖出周汝昌书法字画一幅的价款人民币一万元;荣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时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委托事务的佣金一千元及图录费六百元;驳回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
    日期:2015-02-26 点击:204次

    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我们大家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大概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思路,这就是法官在接受了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以后,第一步要对这个案件作个“定性”,确定这个案件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案件。在立案庭,受理案件,就要在立案的时候给定个案由,然后,不同的民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进一步确定这个案由定得对还是不对。其实,这就是对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作认定,这就是在对案件“定性”。“定性”确定下来以后,就知道该怎么样适用法律了。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日期:2015-02-26 点击:295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禁止部分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范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日期:2015-02-26 点击:97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证据证明或可推定对方当事人持有鉴定所需材料,该当事人拒不提供的,可适用不利推定直接认定鉴定申请人主张事实的存在。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日期:2015-02-26 点击:113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不得以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进行抗辩。业主如果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民商事裁判标准
    日期:2015-02-26 点击:208次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民商事裁判标准合同权利的转移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义务一方当事人,口头的通知应当得到对方的承认,自通知到达义务一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权利转移的法律效力。合同义务的转移必须得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仅有书面通知不发生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对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批准、登记后,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方可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日期:2015-02-26 点击:165次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补偿金一般是支付给村委会的,村委会再根据各个小组的实际情况,将资金划拨给小组,或者由小组确定后,直接由村委全将资金给付各户。无论如何,村民小组并不是一级组织,其确实没独立的财产,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能力与资格。所以,真正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应是村委会,村委会才应当成为债务人,承担相关款项的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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