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8年12月,某电热公司接到许多用户的投诉电话,用户称暖气不热,室内气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的用户家中已有人因供热不足生病,要求供热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60电热公司对自己的供热设施进行了检测,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后来派人人户检查,发现真正原因是由于部分用户大量盗用采暖管道中的循环热水所致。鄢么,在此情况下,其他用户还能要求供热公司承担损失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热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向用户供热,造成用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由于部分用户盗用采暖管道中的循环水,从而导致供热公司没有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因此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供热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供热公司可以依法向盗用采暖管道中循环水的用户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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