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某批发公司受某商场委托代购一批箱包,并签订了代购合同。合同约定:批发公司与箱包厂家成交以后,由批发公司通知商场向箱包厂家支付货款,批发公司验货之后,商场向其支付委托报酬2万元。后来经联系,批发公司与某箱包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箱包厂提供货物,批发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合同签订以后,箱包厂即向批发公司交付了货物,经验收后,批发公司通知商场向箱包厂支付货款。该商场随后向批发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报酬并取走货物,却没有向箱包厂支付货款。箱包厂由于未收到货款,于是要求批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批发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此案涉及到行纪合同问题。所谓行纪,即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批发公司与商场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拒义务。因此,才比发公司与箱包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木能约束该商场,当箱包厂在履行合同而收不到相应贷款时,可以依照与批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支付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批发公司却不能以自己与商场之间的行纪合同为由拒绝。当然,批发公司在对箱包厂进行了赔偿之后,可以根据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向商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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