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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减轻与免责事由

日期:2015-01-0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蒿泽群 阅读:1341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五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减轻与免责事由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免责事由

关于动物损害责任的减轻与免责事由,国外也有相关的规定或实践。法国民法典1385条规定了动物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没有规定免责事由条款,不过,在法国的判决中体现了相关的免责事由:在法国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的在1995年的相关判决中认为,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的,可以推翻第1385条的推定;而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1997年相关的判决中认为,若存在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存在如恶意行为等具有不可预、不可抗拒的性质的行为时,亦可推翻第1385条的推定;受害人甘冒其险时,也就是被害人自愿接受动物致害风险的,在风险所涉范围内遭受的损失,被告不负责任,但被雇用人在雇佣活动中遭致雇用人所有动物损害时,不被人为是甘冒其险;因第三人行为导致动物损害的,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不可预见和难以避免时,被告可主张免责;不可抗力也可作为被告免责主张;动物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只起到了消极的被动作用时,第1385条规定也不适用。

按照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如果损害是由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就业或者生计的家畜引起的,则占有人可以免责。就是说,在这些要件下,针对自己通常所适用的危险责任,动物占有人受到了优待。对于役使动物以外的动物损害责任免责事由是:一是原告过错。只有在原告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且被告无过错时,被告才可主张免责,其他情况下的原告过错,被告只能依据过错程度部分免责。二是原告自担风险。当原告为雇员时,只有在风险对于原告来讲异乎寻常的大时,被告可部分免责,其他情况下不是自担风险。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免责事由

英国1971年的《动物法案》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动物的保有者应当免除严格责任:一是,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所致;二是,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愿地“接受风险”的结果;三是,当受害人侵入他人财产时,如果保留在那里的动物引起了人身伤害,该动物保有者不负严格责任,只要他能证明该动物不是为了保护那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保留,或者证明为了此种安全而保留并不是不合理的。
美国法关于动物侵权免责事由主要规定在《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 521条至524条上,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免责:被告履行公共职责的豁免,当被告作为公共官员或执行者并为履行公共职责的,发生损害不适用严格责任,此时只有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或过失才能受偿;当损害部分由受害人过错导致时,被告可部分免责;损害不能预见且难以避免的,被告则可以免责。

第三节 我国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减轻与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

《侵权责任法》的78条规定,动物致害时,“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其会受到动物侵害,而追求或放任这一结果。受害人过失指受害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会导致动物损害,仍不顾自身安全,实施一定行为并被动物伤害。关于对78条的理解,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能构成免责事由。在该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只有故意才可能成为完全免责的理由,重大过失也有可能导致完全免除责任。同时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减轻责任。

二是在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是减轻责任还是免除责任,应结合具体案件。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动物的的危险性,动物危险性是有区别的,当动物为凶猛动物且有伤害人的历史,饲养人与管理人应承担更重的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承担也会影响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即使是故意,也应是减轻而非免除责任;动物对损害的原因力,当有外因介入导致动物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任较轻。

三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法定例外情况下,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导致责任的完全免除。在违反规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和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两种情形下,没有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完全免责事由。

关于违反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问题,学界存在一些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9条没有明确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以,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都不可能影响责任的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79条没有明确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是,从公平责任考虑,受害人对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损害也要自行承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值得赞同,理由是:第一,《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应为一般规定,若是缺乏充分的理由,这条规定应适用于所有的动物损害责任。第二,从动物危险的角度来讲,饲养动物违反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不会显著增加动物的危险程度。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应当成为过分加重其责任的理由。第三,我国的动物致害责任已经是无过错责任,对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说,没有必要在过分加重其责任。但在适用过失相抵时,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应当作为过失相抵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考虑因素。

关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可以被减轻或免除责任。受害人是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损害发生,责任则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负,有违公平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适用的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使是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得减轻责任,更不能免除责任。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在于:一是,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没有规定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二是禁止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危险性,且非饲养人或管理人职业或生计所必需,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并不苛刻。三是从历史解释角度看,立法者也是如此理解的。四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规范性法律文件禁止饲养的动物,加重其责任,不会导致不可预测的损害。

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园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问题,在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解释:一是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动物园责任的承担;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会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三是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轻过失都会致使动物园的责任承担减轻或免除。第三种观点值得赞同,因为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过失相抵责任作可以适用于所有过错责任,不过,在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受害人与动物园的利益平衡,法院应该在免除或减轻动物园责任时持谨慎态度。

对于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的,在以下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免于承担责任: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留的,此时,收留人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关于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中,受害人过错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应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时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导致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二是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动物,则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轻过失都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三是如果被遗弃和逃逸的是其他动物,则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免责。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区分被侵权人的故意与重大过失问题,首先民法上存在“重大过失等于故意”的规则,这一规则只适用于行为人的过错,对于被害人的过错不适用。其次,受害人故意意味着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通常受害人是基于某种不正当动机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关于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分要考虑一下几点:一是社会人一般标准。这里的社会人指的是具有社会一般注意水平的人社会一般人与合理人以及善良管理人不同,后者的注意义务更高。如果受害人毫不顾忌自己的安全、严重缺乏社会一般人注意义务,可认定具有重大过失;二是可预见性。若受害人预见到动物损害的可能性,仍实施一定行为受到损害,一般可认为具有重大过失;三是受害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受害人实施违法行为,就说明其毫不顾忌自身可能受到的损害,可认定具有重大过失。

二、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是否能作为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不可抗力是适用于所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动物致害情况下,法律没有排除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所以,应予以承认。另一观点认为,在严格责任中法律都对免责事由作出明确规定,在动物致害情况下,法律没有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所以不可抗力不免责。张新宝教授认为不可抗力在动物损害中是否免责,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动物是维持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营业或生计所必须。当遇到不可抗力时,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已尽到善良占有人的管束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动物不是维持饲养人、管理人营业或生计所需,则不论在遭受不可抗力是是否尽到善良只让你的管束义务,都不免责。认为动物损害情形下,不可抗力不可作为免责事由。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明确限于受害人故意或过失,这表明立法者排斥其他抗辩事由。另一方面,动物损害是由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造成的,而动物固有危险与不可抗力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所以不可抗力不应是免责事由。

三、约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包括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如修蹄工)因雇佣或存在劳务关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也即当饲养动物导致上述这些人员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免责事由或默示其存在。不论是否约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安全保卫以及危险告知义务。免责的约定应为预先约定,同时,约定免责是由不得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规定,否则约定免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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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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