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8月22日傍晚,刘女士带着自己饲养的小狗上街遛弯。行走到繁华闹市区后,小狗因闪烁的霓虹灯而受到惊吓。惊吓的小狗四处乱窜,将正和妈妈一起逛街的小明手部咬伤。小明妈妈赶紧带着小明去医院检查、打疫苗,花去了医药费1000余元。后来,小明妈妈找到刘女士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可是刘女士以小狗受到惊吓为由拒绝承担。请问刘女士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解析】刘女士的做法不正确,她应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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