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 前提或可能性。自然人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则是实现 民事权利能力的表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 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自然人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是其 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同时,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 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 规定,否则就可能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人民事 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 人权利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 主要有宪法、民法及其他一些民事单行法律,尤其是民法和民事单行法律规 定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包括广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 参与民事活动的范围、行使民事权利的要求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只有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人 格,无法进行其维持生存,从事工作和生产所必需的活动。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方 而的资格。我国民法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要求_然人在享有民事权利 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因此有人主张民事权利能力应称为“民事权义 能力”。通常所称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沿川传统用法。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