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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死亡宣告的撤销

日期:2020-03-28 来源:- 作者:- 阅读:269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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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宣告死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十六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相关观点】

—、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指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从而恢复原状的民法制度。及时撤销不真实的死亡宣告,目的在于保护受到不真实死亡宣告的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可以是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相同,但是没有顺序限制。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具有溯及力,溯及至死亡宣告之日。

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结朿失踪人所参加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领域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不受其影响。该公民在其他地区进行的民事行为也不受影响,仍然有效。

二、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生理死亡)的联系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相同点:二者都是自然人权利能力终止的原因,都结朿以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不同点:

1.效力不同。宣告死亡仅仅结朿当事人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在其他地区进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然有效;自然死亡结束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他参与的一切法律关系。

2.性质不同。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自然死亡却是真实的事件。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联系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相同点:二者都是为保护失踪人和相对人利益,作出对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的法律推定。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则旨在结束失踪人参与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失踪期间为2年;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一般为4年。

3.公告期间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寻找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为3个月)。

4.撤销后果不同。宣告死亡的撤销具有溯及力,最终将恢复原状;宣告失踪则无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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