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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履行义务

日期:2020-03-1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93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履行义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_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肉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观点】

一、当事人对于借贷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

条但书规定,对当事人另行约定与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依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首先,是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生效时间有另行约定,应当依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了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45条或者第46条处理。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借贷合同生效的时间并没有另行规定。但是,银监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分别酝酿制定《融资性担保条例》《典当管理条例》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如这些行政法规或规章出台后,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另行规定的,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律依据,应当根据这些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当事人有明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的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时,应当首先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只有就相关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寻求解决问题方案。这是因为,契约责任的基础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基础之上的,契约效力与产生效力的契约责任均来源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不是法律的强行规定。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不是法律的强行规定。由于当事的意志是自由的,其在不同的情境下为自己设定何种程度的义务或责任也就各不相同。

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对相关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要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审查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已经持续了一段时期,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有的对于政策早有预期,事先已经考虑到政策变动等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未来一些诸如贷款不能如期获批、购房资格未获通过等,合同后续如何处理,都进行明确约定。比如,2013年初,“国五条”出台后,各地细则尚未推出前,由于涉及严格执行售房差额部分征收20%所得税及购房资格从紧,各地纷纷掀起了赶在新政实行前买卖、过户。当时,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政府或银行政策等发生变化,买受人届时不能取得贷款或贷款额度不够,应自行筹措资金缴纳房款,否则按已交房款(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房产新政的实施就无法成为当事人解除合同、免除约定义务的事由。再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双方未能在新政实施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等等。对于当事人有诸如此类的明确约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认为,本着民有所约、视同法律的理念,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的纠纷,有些地方不对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详细审查就随意作出支持解除合同的判决,有欠妥当。

【相关案例】

1.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蓝家风诉林松武互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合同,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号:(2008)连民一初字第30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网

2.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刘跃兵诉袁丙赡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赡养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3.企业行使价格自主权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姜士民诉成都红天鹅火锅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酒水服务费并赔礼道歉案

案例要旨:收取酒水服务费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内容之一,即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但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企业在进行价格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的。如果企业在行使价格自主权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04)高新民一初字第381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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