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劝阻酒后驾驶致死,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5日晚上,因朋友间互邀,包某、张某、林某明、陈某鸿、陈某德、赖某、钟某、江某、林某、蓝某聚在一起喝酒。10人喝酒至凌晨1时许,陈某鸿等陆续回家。此时,包某已明显处于酒醉状态,却仍然骑摩托离开。
行至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瓦子街步行街北侧入口路段时,包某摩托车碰到步行街用于隔离步行街与上杭县临江镇人民路的大理石石礅,头部撞击在石礅上,大量出血。包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急救,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系当事人包某一方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发生,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包某父母将共同饮酒的9人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包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过于自信放任事故发生,造成肇事死亡结果,包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确定包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
其他9名共同饮酒者,应当意识到酒后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活动,而未对包某进行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违反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包某父母损失的10%的责任。
据此,上杭法院依法判决9人共同赔偿包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损失的10%即35258.6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温馨提醒:喝酒要适可而止,更不能酒后驾车。同时,作为共同饮酒人不要强迫性劝酒,与他人饮酒后也要保证对方安全,劝阻他人不要酒后驾车。
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林刚和吴辉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刚在吴辉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辉打电话约朋友方强来接他和林刚。随后,林刚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刚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刚家人要求吴辉和方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万余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强和吴辉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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