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开始。出生 是指胎儿脱离母体成为有生命的个体的事实,出生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能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公民出生的时 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 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而《民法总则》则对该条作了修改,将 出生证明而非户籍作为认定出生时间的首要依据。
一般而言,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但一些特别的民事权利 能力则必须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如劳动的权利能力和结婚的权利能力就必 须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
出生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生存的开始,因而人的权利能力也必须从出 生开始。因为人一出生就要参与社会法律生活,即与社会上其他人发生民事 法律关系。比如新生婴儿,他(她)首先要作为他(她)父母的子女。这就 发生法律上规定的亲属关系,同时就享有父母对他(她)抚养的权利和他 (她)对财产的继承的权利。所以,他(她)也就在法律上取得了作为民事 主体的资格。这是保障他们得以正常生活的条件。
出生,是指胎儿自母体分离出来且能呼吸。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短 时间就死亡,在其短促的生命期间也仍然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点在法 律上是有意义的,特别是在婴儿有可以继承的遗产的情况下,若婴儿死亡, 其所继承的遗产就成了他(她)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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