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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执法人员的妻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执法人员应回避吗

日期:2014-01-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11次 [字体: ] 背景色:        

许某是乐乐美食城经理,乐乐美食城被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原因是装修使用的材料存在易燃性,消防设施不完善。许某指出消防大队队长的妻子也开了一家美食城,两家美食城存在竞争关系。队长妻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消防大队长应该回避。消防大队长应该回避吗?

消防大队长的妻子是他的近亲属,因此消防大队长在执行当中应当回避。

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办案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故意偏袒,或故意陷害他人。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办理,确保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对待,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许某所在的美食城被消防大队审查,消防大队长的妻子也开了 一家美食城,大队长的妻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消防大队长的妻子是他的近亲属,因此消防大队长在本案当中应该回避。乐乐美食城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有权要求消防大队长回避。

政策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特别提示: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说,法律是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的,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当然,公民在行政执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行为中,都可以要求相关的办案机关和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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