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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鉴定材料受损或遗失时受害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3-05-0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65次 [字体: ] 背景色:        

鉴定材料是案件的重要证据。鉴定材料包括鉴定资料和检验材料(简称检材),鉴定资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类资料,如案卷、病史等;检材是指鉴定的对象,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

依照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材料的管理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为了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科学、严密的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监控鉴定材料的使用和处置,确保鉴定材料的安全、有效。本案中,丢失重要的现场证据照片的责任应当由相关交警部门承担。正是由于他们工作上的失误,才导致受害人家属无法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也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

对于鉴定人而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种严重违法情形的处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鉴定材料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从四个环节保管和使用好鉴定材料:无论是材料的接收还是材料传递和检验都应当满足相关的要求,并要考虑复核的需要。

尤其在材料保存和处置上做到严谨有序。这也是预防材料丢失的最好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应安全、妥善保存鉴定材料。有条件的,应实行统一接收、统一保存、统一处理制度。材料保存和处置的基本要求是:生物检材应置低温保存,以防污染、降解、变质;鉴定材料的处置应有记录;生物检材的处置应满足国家“三废”处理的规定。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连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的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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