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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日期:2025-09-21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关键词】

再审期限 生效时间  民间借贷

【案例索引】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襄阳市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

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无权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作出,到目前为止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已超过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本案不能进入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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