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人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判返还4万元预付款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付朋辉 黄馨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甲与原告曾某乙系同胞兄弟关系,2019年,原告曾得知被告郑某为同村村民拉砖建房,因二原告也想在老家建房,故向被告郑某提出购买建房所需砖块。经口头协商,被告郑某要求二原告预付货款4万元,待需要用砖时由其将砖块运达二原告指定的地方,并保证砖块价格只跌不涨。2019年12月14日,原告曾某甲向被告郑某交付现金4万元,被告郑某写领条一张并交由二原告为凭。之后二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郑某要求其运送建房所需砖块,被告郑某均未按约定运送砖块,因被告郑某违约,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郑某返还预付款4万元,而被告郑某亦未曾返还,多次催促后二原告无法再联系上被告郑某,为此二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法院查明,被告郑某离异,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处于失联状态。
法院判决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某甲、曾某乙与被告郑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二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领条原件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宜,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被告郑某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砖块,亦未返还预付款,现二原告要求被告郑某返还预付款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法官说法
遵守合同约定,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者即使躲猫猫,甚至失联,法律也将一追到底。严格保护守约者的合法权益,违约者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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