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28人诉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银行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上海某银行签订《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上海某银行融资项下所有库存车辆及其合格证作为质押担保。上海某银行另委托某咨询管理公司对相关车辆及其合格证进行动态质押监管。2024年4月至7月,王某某等28名消费者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定车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某等28人按照约定支付了购车款,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并开具发票。车辆交付后,因涉案车辆的合格证被上海某银行占有监管,导致王某某等28名车主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无法上路行驶。王某某等28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和上海某银行返还汽车合格证。
(二)裁判要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等人自车辆交付时一并取得车辆及其合格证的所有权。经查,案涉车辆未实际移转占有控制,案涉车辆质权未设立。而银行虽基于合同关系占有汽车合格证,但仅占有汽车合格证不构成对车辆的质押担保。王某某等人在购车时并不知晓上海某银行占有汽车合格证,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亦未披露该事实,王某某等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上海某银行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未经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判令上海某银行向王某某等人返还汽车合格证原件,并由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助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并进行判后答疑,并协调组织28名车主和上海某银行到庭集中交付汽车合格证,促使生效裁判得到主动履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高效化解汽车合格证返还纠纷,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汽车金融、销售市场的波动,汽车经销商因融资压力过大出现资金链断裂,便将库存车辆合格证以作为融资质押担保为目的交由银行占有监管,导致售车后无法交付合格证,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频发。本案中,人民法院破除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无合同关系的藩篱,确立“金融机构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能对抗汽车合格证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裁判规则,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同时,该案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通过“合并审理+示范判决+执前化解”方式迅速兑现裁判结果,避免产生大量执行案件,为创新高效实质化解群体纠纷模式,践行“如我在诉”的现代化司法服务理念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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