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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因其未能规范操作造成出卖人未收到车款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日期:2025-05-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介人因其未能规范操作造成出卖人未收到车款的,应承担相关责任——陈某与张某、某中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作为甲方(车主)与张某作为乙方(购车人)、某中介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车辆价款为 15 万元,张某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第三方金融机构将款项支付至某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将款项交付至陈某指定账户。随后,陈某将车辆交付给某中介公司并按照张某的指示配合办理过户。之后陈某因一直未能收到车款故诉至法院。一审中某中介公司表示张某未办理金融贷款,也未将车款支付给某中介公司。

一审期间张某未到庭,二审张某到庭提交新的证据,显示:车辆过户当日,张某的妻子向某中介公司员工周某的妻子黄某支付了 59 000 元。第三方公司向某中介公司的关联公司支付了贷款 90 000 元,该关联公司又按照周某的要求将 90 000 元贷款转给其妻子黄某。某中介公司二审改变陈述认可张某办理了金融贷款,但只认可 90000 元是购车款,否认 59000 元是购车款。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二审期间某中介公司认可其关联公司转账支付给黄某的 90 000 元为购车款,法院予以确认,并对其不实陈述行为亦予以批评。黄某收到的另外 59 000 元,因与 90000 元收款主体一致,某中介公司不能对上述两笔款项作出区别对待的合理解释,结合周某的身份、周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过户时间与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与剩余车款金额的一致性,其他案件亦存在周某私自收取车款的行为,法院认定黄某收到的 59 000 元也属于本案车款,黄某收取涉案车款的行为亦应视为某中介公司的收款行为。某中介公司与周某或黄某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典型意义】

二手车中介人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合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在协助消费者办理贷款时,应当确保资金的安全、流程规范。中介人的员工违规操作贷款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中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判决中介人对其员工的违规操作行为承担责任,对二手车中介人规范服务流程及员工管理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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