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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诉赖某某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5-05-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某公司诉赖某某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演艺经纪合同双方依法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与台胞赖某某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负责赖某某世界范围内的独家演艺经纪工作,负责赖某某的一切商业与非商业演艺活动。后北京某公司以赖某某实施不当行为造成商业价值严重降低,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由,认为赖某某构成违约,并诉至法院,要求赖某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处理结果】

艺人经纪合同以艺人和经纪公司间的合作信任为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合同期限较长,并针对艺人的违约行为约定了高额违约金。若仅根据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考虑赖某某履约及违约行为的客观情况,难以达到裁判定分止争的目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但合同约定的演艺经纪期限尚未届满的客观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各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并分析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综合考虑北京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赖某某提供的演艺机会,以及赖某某因履行合同所得收益,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商定矛盾化解方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赖某某全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大陆文娱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台湾地区演艺人员前往大陆寻求发展机会。演艺经纪合同作为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之间的合约,兼具委托、代理、中介等多重法律关系,属非典型合同。因演艺经纪合同具人身属性,尤其是演艺人员出道之初相对处于劣势地位,合同多约定较长期限、对演艺人员参加活动提出较多限制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但若允许演艺人员任意解除合同,不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调处此类案件时,法院既考虑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又积极引导双方践行信守契约、维护公平的价值理念,为文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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