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有公共安全风险,应召回而未召回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规则(2025.2.17)
参考案例:北京某环境保护促进中心诉南京某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11-2-466-001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苏民终55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17
裁判要旨
1.对于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危及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产者承担消除危险等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2.根据产品的危险特性、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结合国家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采取产品召回等方式消除产品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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