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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郝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与刘某、郝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郝某(女)系同村村民。2000年左右,刘某与郝某在玩牌时相识,后双方开始不正当交往。2012年6月至2019年12月,刘某陆续向郝某转账12万余元。期间郝某向刘某转账1万余元,双方转账差额为11万余元。张某认为刘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郝某,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郝某返还全部款项。

【裁判结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刘某已经结婚,郝某亦明知刘某已婚,二人仍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刘某未经其妻子张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郝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郝某将11万余元全部返还张某。

一审宣判后,郝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涉案款项均为零星款项,未超出夫妻一方对日常生活开支的自主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前提须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本案中,刘某向郝某赠与款项系为巩固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郝某应当返还涉案款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刘某为巩固与郝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向其赠与钱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郝某返还受赠所得财产,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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