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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效届满后,受害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日期:2023-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效届满后,受害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01

基本案情

陈某元(女)与陈某耀(男)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陈某耀(男)因家庭琐事殴打陈某元(女)致其头部受伤。2020年3月,陈某元(女)曾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渝0107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耀(男)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陈某耀(男)骚扰、跟踪申请人陈某元(女)。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该裁定因期限届满已失效。

九龙坡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耀(男)2019年1月殴打陈某元致使其受伤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法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陈某元(女)称陈某耀(男)因受到行政处罚,对其更加不满,对其生命健康造成紧迫威胁,且陈某元(女)计划近日起诉离婚,为保障自身安全,遂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陈某耀(男)对陈某元(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陈某耀(男)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元(女)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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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受害者因家暴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对于因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当事人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结合首次申请的情形适当降低证据认定标准以作出判断,及时高效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因时效性问题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受害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对家暴事实和相关证据的采信应当适当降低标准,开辟绿色通道以确保能够充分及时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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