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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暴面前的一张保护伞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家庭暴力事件常有曝出。可以说,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上暴力犯罪日益减少的当下,已经成为了主要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于2015年发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律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保护正在遭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之中的人。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

01

申请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条件如下

1. 申请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如果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人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申请方法: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 管辖法院: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裁定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5. 保护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6. 保护令期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7.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02

法律后果

1. 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的裁定的或被申请人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台,给了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人一种保护自己的手段。但是,对于家庭暴力事件,保护令的保护毕竟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如果大家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现实人身安全,此后在尽快以申请保护令的方式,对自己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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