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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运用人身保护令机制保护妇女免受精神折磨方式的家庭暴力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运用人身保护令机制保护妇女免受精神折磨方式的家庭暴力——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

关键词:家庭暴力 精神折磨 女性身心权益 人身保护令

基本案情:李某与被告任某于2017年初通过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此爆发肢体冲突。不仅如此,任某时常在喝醉酒回家后,对李某当面进行辱骂、威胁,或者通过微信发文字、语音对李某进行谩骂、恐吓等。李某不堪精神压力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禁止任某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禁止对其进行跟踪、骚扰,责令任某迁出李某住所。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任某长期殴打、辱骂李某,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多次对李某进行谩骂、威胁,且经过法院调查取证,也证实其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其施暴行为给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任某骚扰、跟踪李某,并责令任某立即迁出李某住所。并在持续跟进后续离婚案例的处理,最终调解双方和平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保护女性免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常见的殴打行为,还包括辱骂、谩骂、威胁、恐吓等精神折磨。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受害对象,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破裂,严重者危及生命安全,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稳定。本案中,法官在了解到任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暴力行为,且经承办法官调查取证,证实任某确经常性采用辱骂、恐吓、威胁等方式给李某实施侵害,对李某的身心带来极大创伤。庭审过程中,法官当庭训诫任某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且依法裁定禁止任某骚扰、跟踪李某,并责令任某立即迁出李某住所,以人身保护裁定的方式予以李某庇护。并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的办理,准确把握家庭暴力类案件的特点,通过耐心的劝解、说明,最终调解双方和平分手、 自愿离婚,从本质上解开双方的心结,从根源上化解两方的矛盾,使得任某不再纠缠李某,保护女性远离家庭暴力,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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