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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共同债务的约定只约束双方当事人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协议中共同债务的约定只约束双方当事人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原告曹某与被告覃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80000元由每人偿还40000元,覃某于当天向曹某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2019年6月12日还款给曹某。到期后,曹某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曹某、覃某均陈述自离婚后双方并未向债权人偿还过债务。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原、被告虽然在协议离婚时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有约定,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离婚后自己已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的事实,原告向被告主张追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承担进行了何种处分,均只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债权。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进行了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在一方未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之前,一方不能以欠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只有在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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