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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日期:2023-06-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协议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以男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后男方却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并变更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约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配偶在不知晓子女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基本案情】

邹某1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开始恋爱,2012年10月左右,吕某告知邹某1怀上邹某1的孩子,双方遂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因买房原因先后离婚两次并复婚。在前两次短暂离婚期间,邹某1与吕某实际仍然生活在一起,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1、离婚主要原因为性格不合;2、女儿邹某2由吕某抚养,邹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归吕某所有,2020年5月29日起房贷每月8500元由邹某1支付至2023年6月1日止;4、邹某2平安保险费用每年由邹某1与吕某各付一半;5、其余49万贷款由邹某1偿还。

邹某1一直以为邹某2系自己与吕某所生,与吕某一同抚养邹某2至邹某1与吕某第三次离婚。后有朋友告知邹某1邹某2不是他亲生,邹某1遂带邹某2进行了亲子鉴定,经过两次鉴定,结论均为邹某1并非邹某2生物学父亲即邹某2并非邹某1亲生。

吕某陈述其一直以为邹某2系邹某1亲生,直至进行了亲子鉴定才知道并非邹某1亲生。吕某称在2012年8、9月,曾与邹某1短暂分手,在分手期间其与追求她的其他男子短暂在一起十来天并发生了性关系。后在2012年9月底邹某1与吕某复合,吕某于2012年10月发现怀孕并以为是邹某1亲生。邹某1否认与吕某在2012年8、9月曾经短暂分手,称自2011年后一直保持恋爱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债务分割的约定是否应予撤销或者变更。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评析如下:

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即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比如在感激、慰藉之情亦或愧疚之情的支配下,一方均可能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在迅速离婚的驱动下,一方可能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在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初衷下,一方可能愿意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直接抚养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十分谨慎,重点考察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

综上,法院认为吕某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邹某1在不知晓邹某2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案号:(2021)川01民终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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