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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复婚,再次协议离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3-06-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协议离婚后复婚,再次协议离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小倩(女)与小宋(均系化名)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12月生育一女。2020年10月12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债权债务处理约定:双方共同债务由女方承担40000元,剩余由男方承担,女方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男方。

2021年3月18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2021年10月20日,小倩通过微信向小宋转账10000元,备注:离婚清账。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小宋通过微信先后向小倩转账2000元、8000元,未备注转账用途。

2022年6月3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与第一份《离婚协议书》完全一致,债权债务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务由本人各自承担。

二人再次离婚后,小宋将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二人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签订的第一份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6月3日再次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关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但另一方面,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并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失效。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并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因此,双方再次结婚并不必然导致第一份离婚协议失效。

两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内容的约定并不相同,分割内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确说明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处理失效,故第二份离婚协议不能替代第一份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此外,二人第二次登记结婚时,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小宋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涉案债务,小倩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涉案债务重新进行约定,因此,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依然有效,小倩仍需履行。

关于小倩向小宋转账的10000元,小倩主张系偿还的涉案款项,小宋对转账的用途、金额、备注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小宋主张在之后已分两次返还给了小倩,小倩对转账用途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账符合夫妻正常生活逻辑,合乎常理,小宋未就两次转账的用途进一步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小宋已将小倩还款的10000元返还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小倩偿还小宋30000元。

小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人第一次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在双方第一次离婚后生效。第二份离婚协议并未对案涉40000元债务进行重新约定,后一份协议不能替代签一份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故双方关于案涉40000元债务应按第一份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小倩已于2021年10月20日向小宋转账10000元,小宋未对转账金额及备注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0000元系为偿还涉案债务合理有据,并无不当。小宋主张其于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分两次向小倩转账10000元用于返还上述10000元转账,但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转账用途,且小倩对此不认可,并主张该转账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证据裁判规则,小宋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证据于其他在案证据的对抗及证明效力均不能形成证明优势,对争议事实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并非儿戏,男女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亦不能随意反悔。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生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即使以后两人复婚,也一定要切记对之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债务条款进行重新约定,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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