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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具有约束力

日期:2023-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胥某诉胥某伟抚养费纠纷案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顾某(女)和胥某伟(男)于2017年4月在鹿邑县补办结婚登记,于2007年5月生于长子胥某,于2009年11月生于次子,于2017年9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长子胥某由顾某抚养,自办理离婚登记至2019年8月,胥某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19年9月至胥某十八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办理离婚登记后,胥某伟2018年支付抚养费共计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顾某与胥某伟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胥某伟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胥某有权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关于被告胥某为辩称孩子使用不到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约定标准过高,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协议系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事项自愿达成,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收入水平、生活状况、负担能力等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法定代理人顾某同意将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变更为每月3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准许。遂判决被告胥某伟支付原告胥某抚养费145000元;2022年9月份以后抚养费按每月3000元支付至原告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协议离婚时,父母可以自行约定抚养费数额和负担期限的长短。协议离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离婚协议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骤减或者家庭发生其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支付。另外,如果子女因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增加抚养费,且父亲或母亲有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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