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的问题,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首先,先了解以下无效婚姻。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婚姻法第十条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限定为‘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这相对于以前婚姻法中的规定有所进步,区别了婚姻期间患病的情形。另外,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究竟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没有配套的规定。只有通过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即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精神病,且精神病是指抑郁性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2、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的’是指在宣告无效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宣告无效或离婚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则为有效的婚姻。
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只包括胁迫一种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事实上,欺诈、包办、诱骗等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因而实践中认为应当将其范围界定的更宽泛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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