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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官司常识

关于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日期:2023-10-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分5款进行了明确规定,是遗产继承案件的裁判规则,是指在法定继承情形下如何解决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遗产份额的问题,包括五项具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在于实现遗产分配结果的公平与合理,使继承人最终分得的遗产份额,能够尽量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并符合社会道德伦理的基本判断。

第一,平分原则。这是法定继承情形下的一般规则。平分指的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也就是一般应当平均分配,这是公平原则最为直接的体现。这里指的是“一般应当均等”而不是“绝对应当均等”,如果出现特殊情形,可以是不均等的。

第二,应当照顾规则。这是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同时“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应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主要是指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主要是指因年迈、年幼或身体残疾或疾病等原因而导致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形。另外,关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时间节点确定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遗产分割时为节点更为合理。所以,如果继承人符合上述这种特殊困难条件的,应当予以照顾,也就是必须给他适当多分,这同样也属于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可以多分规则。这是指对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无论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还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相较于其他继承人而言,该继承人不仅在客观上为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和劳务扶助,而且通常也与被继承人存在更为深厚的感情,适当多分遗产,合情合理。这里要注意是,这种情况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必须多分”,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同时存在上述“应当照顾”的情形而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利益。多分规则,可以激励继承人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弘扬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传统美德,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第四,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规则。这是指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该规则适用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首先,继承人应当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自己已经是“自身难保”了,就不能因此减少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其次,被继承人需要被扶养,如果被继承人自己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人扶养的,也不应当因此影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不分或者少分规则,是对有能力和条件扶养而不尽扶养义务的不道德行为的必要制裁,同样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协商分配规则。这是指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分配遗产时,也可以不均等。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遗产分配方案的确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的范畴,继承人通过合意的方式确定的遗产分配方案,法律通常不应当予以干涉。但是,这种协商分配遗产的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所有继承人都参与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其次,必须是所有继承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参与协商。再次,协商必须是每位继承人自愿的,系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最后,遗产分配方案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等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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