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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官司常识

关于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日期:2023-10-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8条的规定。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涉及遗嘱人去世后财产的处分等重大事项,所以法律对遗嘱形式进行严格规定,也是为了保障遗嘱人最终意思表示的真实,因此,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的。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否则,即使订立了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那么,何为“危急情况”?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已经无法通过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例如,遗嘱人因急病、重病、战争、意外灾害等原因而处于生命危急之中,或者因意外灾害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客观状况,不能或难以通过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情况。意外灾害,包括乘坐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时遇险,以及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这里的生命危急,必须是遗嘱人客观上处于生命垂危的相当事实状态之中,主观上也有自觉死期将至的状态。如果只是遗嘱人凭空设想自己死期将至,但客观上生命并没有处于危险之状态,则不属于生命危急。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只要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的当时,主观上认为自己已经处于危急情况即可,即使危急情况客观上并不存在,即使当时有条件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而未采取,也不应当因此否定该口头遗嘱的效力。

其次,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见证能力,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关于见证人资格的规定。因为口头遗嘱没有书面、录音录像等载体进行固定,容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为了最大程度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有条件的,见证人应当当场记录遗嘱内容,没有条件的,见证人应当事后尽快进行书面追记、补记遗嘱的内容,并在记录上进行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的有效期截至危急情况消除后,只要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此时,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而无论其事实上有没有订立其他遗嘱。如果在“能够”与否问题的判断标准上产生争议的,则应当由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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