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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常识

当事人取证的局限性

日期:2023-07-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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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事人为案件争诉者,熟悉案情和证据,但当事人不精通法律,也不了解司法实践运行状况,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存在以下局限性:

(1)法律意识弱

普通的民事交往和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民事交往更多的是在传统文化氛围中完成。当事人虽为纠纷经历者,但纠纷发生前或纠纷过程中当事人难以预见纠纷将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难以主动收集证据。

即使部分当事人于纠纷中收集证据,但法律意识不强,难以区分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导致当事人收集证据时遗漏焦点证据。更有甚者,部分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伪造或篡改证据。

例如,当事人采用威胁或强迫手段迫使他人做出的陈述,此证据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具备法律知识上的缺陷。

(2)证据收集片面

在实践中,多数当事人对证据认识不够透彻,直接导致当事人证据收集不全面。例如,某离婚案件中,妻子张某大量收集丈夫王某出轨的照片,但王某日常家暴行为的证据却被张某忽略,而王某家暴的证据较之出轨的证据更易收集。

当事人证据收集片面的另一个原因便是证据收集范围狭窄,例如仅收集常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忽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当事人收集证据权限的乏力

当事人作为证据收集主体,缺乏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证据收集手段,当事人难以收集到他人掌握的证据, 即对于存在于对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手中的证据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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