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 常识

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日期:2023-05-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问: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答: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最终处理,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以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此为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对证据认定的基础之上。由此,根据心证公开之要求,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应予对外公开,此即为心证公开的应有之义。

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进行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相关的要求。如对于诉讼证据的表述原则、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明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对于证据采纳的理由,根据证据的情况,尽管有不同的要求,但均要求说明理由。仅笼统地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者"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等,不属于在裁判文书中真正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