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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诉讼离婚诉权限制之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日期:2012-04-30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离婚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第二,本条规定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三,本条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四,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第五,执行本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对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自可准予离婚。

第六,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时,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现役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1)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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