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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是割舍不断的亲情 违背公序良俗无精神损害

日期:2022-12-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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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是割舍不断的亲情 违背公序良俗无精神损害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姜妮妮,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判决施某随被告翟某共同生活;被告翟某赔偿原告施某某抚养费损失10万元,并驳回原告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2009年,被告翟某与钱某结婚并生育一女。2014年9月左右,被告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网络与原告施某某相识,后两人开始恋爱交往。2016年9月5日,被告翟某生育一女,取名施某。期间,被告翟某一直在原告施某某处共同生活,孩子出生一个多月后离开,孩子一直由原告施某某及其家人抚养。2018年2月12日,因申报户口需要,原告施某某带施某做亲子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显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被鉴定人施某某与施某间存在亲子关系”。

2021年7月7日,原告施某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诉请判令施某由被告翟某直接抚养,随被告翟某共同生活;被告翟某给付原告施某某抚养费10万元;被告翟某赔偿原告施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案中原告与被告之女施某并无亲子关系,亦无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故在原告对施某没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变更目前的抚养关系应予准许。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抚养被告与他人生育的小孩,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对孩子有抚养义务的被告应对原告付出的抚养费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10万元未超过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的标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在抚养孩子期间不但有经济上的支出,亦对孩子付出了一定的感情,但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断的亲情。对于涉及未成年权益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的原则。本案原告已经抚养施某六年之久,期间被告对施某不闻不问。如果原告施某某愿意继续抚养施某,且可以无障碍地办理相关收养手续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更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维持施某现有的生活状态,减少事情变迁造成对她成长的伤害。但在经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及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抚养施某的情况下,即使被告翟某不愿意抚养施某,法院只能依法判决施某随被告翟某共同生活,毕竟血缘关系是最割舍不断的亲情。

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案虽然因为被告翟某的行为导致原告施某某抚养非亲生女儿施某多年,但从时间及案件事实分析,原告施某某是明知被告翟某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同居生活。故原告即使受到了精神损害,但因为损害产生的前提是其从事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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