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学生伤害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侵权主体之教育机构法律界定

日期:2012-04-23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教育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教育行业的组织机构,包括幼儿同、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等。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专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习生活的幼

儿园、中小学校和少年宫等其他教育机构。其中,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近年来,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教育机构对此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为此侵权责任法专门将教育机构作为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列出,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对其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予以明确。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