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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哪些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23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59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说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具体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分为两类:

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比如,顾客到商场购物,因商场地面过滑而又没有提醒标志致使顾客摔倒。

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顾客人住宾馆,因宾馆保安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使得醉酒的外来人员进入宾馆失手将顾客打伤。宾馆应当在侵权行为人赔偿不足、无力赔偿或者下落不明时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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