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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天降”烟头引楼上起火 却致楼下被烧殃及多户

日期:2022-1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降”烟头引楼上起火 却致楼下被烧殃及多户

法院:均有过错 各自承担20%责任

作者:温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外来火源引燃高层一住宅防盗网上摆放的易燃物,熔融物滴落引起楼下阳台起火,火势蔓延至屋内造成七万元损失。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疑似因“高空抛烟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由被告23楼“起火点户主”承担20%的责任,原告22楼“被殃及户主”自身承担20%的责任,其余60%损失可在查明引发本次火灾事故的行为人之后另行向其主张。

2019年11月10日,疑似烟头的外来火源掉在了居住在23-3号房的黄某家窗户外防盗网上,火源引燃了黄某摆放在防盗网上的纸板、乳胶等易燃物,因起火时黄某家中有人,及时控制住了家中火势。不幸的是,23楼防盗网上燃烧后的熔融物滴落致22楼,引起居住在22-3号房的陈某家防盗网上堆放的拖车、脸盆、木板等易燃物起火,当时陈某家中无人,火势不仅蔓延至家中导致部分家具家电烧毁,还殃及了23-4号、24-4号、24-3号、22-4号四户人家,这四户邻居家中均有大面积烟熏痕迹。经调查,该栋楼并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但从黄某家雨棚上散落的多个烟盒基本可以判定,此次火灾系楼上业主扔往窗外的烟头所致。

裁判经过

最终,公安消防机构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由外来火源引起。法院审理认为,虽无证据证明外来火源系被告黄某引发,但黄某对房屋内物品的摆放有管理的义务,黄某在阳台上摆放的易燃物间接导致原告陈某家起火,故黄某对原告陈某家此次起火的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陈某也在防盗网上摆放了拖车、脸盆、木板等易燃物,故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所述,酿成本次火灾事故属多因一果,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原告陈某家起火导致的此次损失,由被告黄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陈某14 000元;原告陈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其余60%损失可在查明引发本次火灾事故的行为人之后另行向其主张。

来源:沙坪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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