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条规定说明,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属于劳务派遣的,且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应由其承担补充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等。因为第三十四条的调整范围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不是雇佣关系,所以,没有使用大多数国家通用的“雇主”和“雇员”的概念。
这里的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应当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既包括管理人员,也应当包括从事具体劳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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